币灵灵财经 2024-11-24 01:23 892
1 与法定货币(例如美元,英镑)挂钩的中心化稳定币
2 超额抵押加密资产的稳定币
3 基于算法的稳定币
1 中国香港
2022年1月12日,香港金管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将香港监管框架扩展至稳定币的讨论文件,邀请业界和公众就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监管模式提供意见。该讨论文件阐述了香港金管局就加密资产(特别是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的监管模式的构思。香港金管局预计将在明年7月前制定计划,以期在2023/24年度之前颁行新的监管制度。
香港金管局认为,稳定币越来越被视为广泛接受的支付方式,且事实上其使用量的增长,增加了稳定币融入主流金融体系的潜力。在香港金管局看来,这会引发更广泛的货币和金融稳定性的影响,从而使得稳定币成为金管局的监管重点。
1. 我们是否需要对所有类型的稳定币活动进行监管,还是应当优先对与支付功能相关、对货币和金融体系带来较大风险的稳定币进行监管,并在机制中提供灵活性,以对未来可能需要受监管的稳定范围进行调整?
香港金管局指出,首先扩大监管范围以涵盖与支付相关的稳定币是合适的,同时也不排除监管其他形式稳定币的可能性。香港金管局希望引入的任何新制度都能有足够的灵活度,以便将来可以扩展到其他类型的稳定币。
2. 哪些类型的稳定币相关的活动应属于监管范围,比如发行和赎回、托管和管理、储备管理?
香港金管局建议监管的稳定币相关活动范围广泛,包括发行、创建或销毁稳定币;管理储备资产以确保稳定币价值的稳定性;验证交易和记录;存储用于访问稳定币的私钥;促进稳定币的赎回;用于结算交易的资金转移;以及以稳定币执行交易。
3. 对拟受新的稳定币牌照制度约束的主体,将会有什么批准和监管要求?
香港金管局的建议主要涵盖四类要求:(1)授权和审慎要求,包括充足的财务资源和流动性要求等;(2)关于管理和所有权的适格性要求;(3)有关支持资产储备的维护、管理和系统要求;及(4)控制、治理和风险管理要求。
4. 在拟推行的监管机制下,哪些机构需要申请牌照?
香港金管局在讨论文件中表示,在香港提供新监管机制下受规管活动或在香港积极推广这些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并向香港金管局申请牌照。
5. 这个针对稳定币的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机制何时会实施,它与香港其他金融监管制度,包括香港证监会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中的储值支付工具(SVF)发牌制度等,有没有重合?
香港金管局表示,在界定香港金管局的监管范围时,将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和协调,同时也将努力避免监管套利,包括可能受到多个当地金融机构监管的领域。
6. 稳定币可能会被挤兑并成为银行存款的潜在替代品。如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在《稳定币报告》中的建议,香港金管局是否会要求稳定币发行人应为《银行业条例》项下的“认可机构”?
香港金管局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会要求稳定币发行人根据《银行业条例》作为认可机构进行监管,但其表示预计适用于稳定币发行人的要求将借鉴香港现行的储值支付工具监管框架。香港金管局进一步表示,某些稳定币发行人可能会因其具有系统性影响,将受到更严格的审慎要求。
7. 考虑到无资产支持的加密资产越来越多地与主流金融体系相连并对金融稳定性造成更高的风险,香港金管局是否计划对这些无资产支持的加密资产进行监管?
香港金管局并未明确排除监管无资产支持的加密资产,并表示有必要继续监控该类加密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8. 在香港金管局公布监管机制前,现有和未来将加入稳定币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应该做些什么?
香港金管局建议稳定币生态系统的现有和潜在参与者就讨论文件中提出的建议提供反馈,并指出在此期间,其将继续监督认可机构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活动,实施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
2 中国内地
2021年6月,人民银行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其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开展、参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
2021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2021年7月8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在回答国家层面对“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服务提供者拟采取何种行动时指出,私人数字货币(包括推出的各种所谓稳定币)存在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潜在的风险;同时也成为一些洗钱和非法经济活动的支付工具,一些商业机构的稳定币,特别是全球性的稳定币,有可能会给国际货币体系、支付清算体系等带来风险和挑战。央行在表达对这个问题的关切后,也明确表示会采取一些措施。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即924通知。相比94禁令,924通知明确提出以下五类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1)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2)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3)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4)代币发行融资;以及(5)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鉴于本文所讨论的一些商业机构发行的稳定币属于924通知所界定的虚拟货币的一种,开展与稳定币有关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 “非法金融活动”的范围而被924通知所禁止。
3 美国
2019年6月18日,Facebook发布Libra白皮书,但该项目很快就引起了监管的关注。监管机构所担忧的一系列问题,包括如何防止Libra被不法分子利用来达到洗钱的目的及如何防止Libra构成金融稳定风险。
2021年 11 月,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国货币总核查办公室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稳定币的报告。为解决支付型稳定币的风险,报告建议美国国会迅速立法,以确保支付型稳定币及其相关安排受到统一且全面的联邦框架下的监管,以填补目前稳定币在市场诚信、投资者保护和非法融资等方面的立法空白,并将致力于解决以下重要担忧:(1)为防范稳定币挤兑问题,应立法规定所有稳定币发行人需为受保的存款机构,并在存款机构和控股公司层面受到适当的监管;(2)为缓解支付系统风险,应立法使托管钱包提供商受到联邦的适当监管;以及(3)为应对系统性风险及经济权力集中的风险,应立法要求稳定币遵守限制与商业实体从属关系的活动限制。监管者应有权施行各项标准,以促进不同稳定币之间的相互可操作性。此外,美国国会还可以考虑针对托管钱包提供商的其他标准,例如限制其与商业实体的从属关系或用户的交易数据。
2022年3月31日,参议员 Bill Hagerty在参议院提交《稳定币透明度法案》(The Stablecoin Transparency Act);该法案旨在改善稳定币市场的透明度,并为储备资产设定储备标准。该法案要求稳定币发行人需(1)持有期限少于 12 个月的政府证券;(2)具有充分抵押的证券回购协议;及(3)拥有美元或其他非数字货币支持的储备,且需要每月在其网站上发布一份关于稳定币发行人持有的经第三方审计的储备资产报告。
2022年4月6日,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成员Pat Toomey公布《稳定币储备透明度和统一安全交易法案》(The Stablecoin TRUST Act)讨论草案。该法案讨论稿拟将支付型稳定币的发行方限定为以下三类机构:(1)国家注册的货币传送商;(2)持有专门为稳定币发行人设计的新的联邦许可证;及(3)受保的存款机构,并要求支付稳定币发行人需要披露其储备资产、制定赎回政策和接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认证。
2022年5月,美国财政部长Janet Yellen在出席参议院听证会时表示,稳定币为快速增长的产品,并存在快速增长所带来的风险。她同时强调,美国国会通过对稳定币的立法非常重要,并认为国会在2022年年底前通过立法是“非常合适的”。
4 新加坡
5 欧盟
2022年3月,欧洲议会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会投票通过了MiCA 规范草案,目前MiCA规范草案将在欧洲议会、欧洲执委会、欧洲理事会进行讨论。